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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形成的侵权之债能否债务转移

2019-01-09    作者:张懿邈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因盗窃形成的侵权之债能否债务转移2012年12月的一天,韩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熟人宋某家中窃取现金8万元,并挥霍一空。2013年4月,宋某在清点家中财物时才发现被盗并怀疑系韩某所为。报案的同时宋某在淮...

案情简介:因盗窃形成的侵权之债能否债务转移

2012年12月的一天,韩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熟人宋某家中窃取现金8万元,并挥霍一空。2013年4月,宋某在清点家中财物时才发现被盗并怀疑系韩某所为。报案的同时宋某在淮安市区一家酒店房间内找到了韩某,并向韩某索要被盗财物。得知消息的韩某父亲及女友田某也赶到酒店协商处理事宜。当时,通过交涉宋某与韩某父子及韩某女友达成一个处理协议,约定因韩某无力归还被盗钱款,由韩某父亲及其女友负责连带偿还宋某8万元,分两期给付,到期未能偿还,宋某则通过法律途径向韩某父亲及田某主张权利。后韩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法院同时判决对韩某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以发还被害人宋某。2013年12月,宋某根据原先订立的还款协议通过民事诉讼将韩某父亲及田某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偿还被盗财物。

法院判决:债务转移有效

法院认为,刑事裁判的效力仅仅对韩某产生约束作用,并不及于宋某依据协议向韩某父亲及田某主张权利,且通过协议韩某已经将非法侵占宋某财产的债务转移给了其父亲及田某,并得到宋某认可,故法院应当判决韩某父亲及田某向宋某连带偿还韩某应负的侵权之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债务转移可以是债务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债务全部转移的,原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有学者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部分转移的,债务人对未转移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并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偿债,也被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前述的“债务转移”理论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而得出,当事人间转移的标的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有的合同约定之债务。本案中当事人之间转移的也是一种债务,但这种债务的性质却不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合同产生,而是同样被定义为“债务人”的债务主体由于财产犯罪所产生的一种侵权之债。这就是说侵权之债是否也适用我国民事《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转移”法律理论。如果单单从狭义上理解,这种侵权之债显然不受“债务转移”理论的调整。但如从广义上理解,即“所涉及转移的债务必须是合法的且具有可转让性”上讲,宋某向韩某索要其被非法侵占的财物肯定是合法行为,韩某向宋某清偿被其非法侵占财产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宋某被侵占的财物是具体和明确的,由他人代为偿还也是完全可行的,即可转让性没有障碍。也就是说,在财产侵权之债中引入“债务转移”理论,并没有法理上的障碍,缺少的无外乎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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