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权某于1998年2月份进入事某工程公司工作,从事管道安装现场管理工作。2005年12月,权某与公司首次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至2011年每三年一签,2011年至2013年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此后每一年一签,直至2016年1月1日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载明: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A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即行终止,不再续签。2017年1月20日,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向权某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内容为“我们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你于2017年1月24日前到单位办公室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权某于2017年1月21日收到该份通知书。2017年1月25日,权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用人单位应当与权某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理由:权某自2005年首次签署劳动合同后,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年,且连续数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权某符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醒注意义务,关于上述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行终止,不再续订”的约定对权某不具有约束力。
律师说法: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员工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予撤销。
对于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署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告知并征求员工意见,是否同意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无明确表示希望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应当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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