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A公司向BB公司借款,两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AA公司向BB公司借款300万元。AA公司以某处的房产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AA公司还让第三人林某某为自己向BB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第三人林某某与BB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对AA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日到期后,BB公司要求AA公司还款,同时要求第三人林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某某认为BB公司应先向AA公司主张还款,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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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B公司实现其担保物权的顺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应先就该物实现担保物权。因此,BB公司应先向AA公司提供的房屋实现其抵押权,对于该房屋抵押实现债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林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债务人AA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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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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