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为人为向民间发放借贷,吸收社会不特定多人款项,数额特别巨大,但因无其他经营行为,导致吸收的存款无力偿还,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为向民间发放借贷,吸收社会不特定多人款项,数额特别巨大,但因无其他经营行为,导致吸收的存款无力偿还,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无法归还
戴某从2009年开始从事民间放贷业务。2011年1月18日,戴某成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法定经营范围为对动产、不动产及艺术品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的其它担保业务、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及财务咨询。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戴某许诺2%至5%的月息,以个人或者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戴某将他人的借款部分用于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部分用于公司装修、广告费用、员工工资等,部分用于投资开游泳馆和个人消费,除此之外,戴某公司未从事其他业务。因放贷给他人的部分款项无法收回,且每月需支付高额利息及个人消费,至2012年12月,戴某的借款已超过1000余万元,无力偿还。截止案发,尚有481.3万元未归还。
法院判决:违反相关规定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戴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律师说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存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戴某成立公司就是为了向社会吸收存款并转贷给他人,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所有的犯罪,而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戴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不宜对戴某认定诈骗罪,同样也不能认定特殊的集资诈骗罪。但戴某的行为确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结语:以上就是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不归还,是否构成诈骗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马友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友泉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马友泉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友泉律师网”)
执业律所:马友泉
咨询电话: 15026608668
关注马友泉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