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赌债纠纷使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否构成犯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因赌债纠纷使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否构成犯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因赌债纠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015年9月左右,粟某(已判刑)与戴某等人在某酒店赌博输掉约一万元,之后怀疑为戴某耍手段所致。2016年1月23日15时许,粟某(已判刑)发现戴某在一棋牌室出现,随即打电话给赵某要求其带人帮忙抓住戴某。赵某分别找到秦甲、秦乙以及李某、秦丙、陶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分别驾驶两辆小车赶到上述棋牌室。到场后,粟某与戴某二人仍在争吵,赵某等人遂持刀、匕首等凶器强行要求戴某上车,戴某反抗被殴打并挣扎逃开,粟某、李某、秦丙、陶某及赵某等人追上戴某后,持刀将戴某挟持上车,后驾车驶走。途中,秦丙在车上对戴某实施了殴打。行至某村村空地附近,粟某逼迫戴某通过微信转帐方式支付了其10000元,后在一菜市附近将戴某释放下车。事后,粟某向赵某转帐5000元作为酬劳,秦甲、秦乙等人各分得500元。
法院判决:为索赌债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赵某、秦甲、秦乙为索取赌债而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扣押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秦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秦乙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说法:为索法律不予保护的赌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赵某、秦甲、秦乙为帮栗某索回赌债,使用暴力手段强迫戴某上车,并要求戴某还款后方可放其离开。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赌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三人在非法拘禁戴某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
结语:以上就是因赌债纠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否构成犯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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