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某某因经营公司需要向白某某借款,同时A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魏某某向白某某的借款提供保证,并和白某某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魏某某和AA房地产开发公司如约向白某某还款,则白某某注销该房屋的备案登记,若魏某某和AA房地产公司未向白某某还款,则该借款抵充为该房屋的购买款,由白某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白某某依据约定向魏某某提供了借款,还款日到期后,魏某某和AA房地产公司均未向白某某还款,白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AA房地产公司与白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与魏某某和白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还是具有相互依赖关系的主从合同。从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AA房地产公司和白某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为魏某某向白某某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因而该买卖合同是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实质上是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而在担保合同中AA房地产公司和白某某约定若不按约归看借款则由AA房地产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构成流质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应属无效。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则AA房地产公司和白某某之间仍然存在担保合同,白某某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依据担保合同向AA房地产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两点,其一是在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与借款合同的关系上,审查合同性质应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进行判断;其二是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的,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流质条款的,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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