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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遇害案,中国有无管辖权?

2019-01-17    作者:许胜利律师
导读: 陈世峰涉嫌杀害江歌一案今日在日本东京开庭审理,这个案件经媒体曝光,就引起了网上热烈关注。在这个案件中,中国有无管辖权?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刘鑫外出打工后返回日本东京中野区家中,在家门口遇到了前来纠缠...


 陈世峰涉嫌杀害江歌一案今日在日本东京开庭审理,这个案件经媒体曝光,就引起了网上热烈关注。在这个案件中,中国有无管辖权?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刘鑫外出打工后返回日本东京中野区家中,在家门口遇到了前来纠缠刘鑫的陈世峰(前男友)。江歌出于保护刘鑫,让刘鑫提前进屋但是刘鑫反锁了房门,导致无助的江歌不能进屋而在公寓二楼走廊被活活捅死。按照日本法律,被告陈世峰可能不会面临死刑,这让丧失了唯一女儿的单身母亲江秋莲无法接受。2017年11月4日起,江秋莲开始在日本街头征集网友签名,呼吁判处陈世峰死刑。陈世峰因涉嫌杀人罪已被日本警方逮捕,案件在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开庭审理。

    

    在这个江歌案中,如果在日本陈世峰判的判决的刑罚很轻,江歌的母亲江秋莲能否在中国内再次起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的刑法效力(空间效力)

一、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一)属地管辖原则

1.针对的对象是国内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是指我国的领土、领水与领空。即无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旗国主义)航空器与船舶,就属于我国领域内;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我国也有管辖权。在国际列车上犯罪,参照最高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按照双方协议协商解决。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属地原则的例外

 对享有外交特权或者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一)属人管辖原则

这里的“人”即本国公民(不包括单位),是针对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即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其他普通公民,一般适用我国刑法,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二)保护管辖原则

  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它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3)双重犯罪原则(我国和行为地都认为是犯罪的)

(三)普遍管辖原则

 针对的对象是国际犯罪,适用的前提是前三个管辖原则都不能适用的情形下,才适用普遍管辖的原则。

适用的条件:

1.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如劫持航空器、跨国贩毒、跨国拐卖人口、海盗、种族灭绝等等);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公约;

3.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4.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三、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消极承认)

根据刑法的第10条的规定,外国裁判是基于外国的司法权而做出,与中国主权不相容,在法律上只能将外国裁判当做一种事实状态,而不能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

  • 许胜利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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