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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将作品上传网络,是否构成侵权

2019-01-17    作者:李建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未经授权将作品上传网络,是否构成侵权2011年11月,黄铁鹰、梁钧平在百度网讯公司管理的百度网站视频专栏以“华润篇”为关键字搜索,发现存在大量上述视频文件,经核对确认是黄铁鹰、梁钧平2001年10月为北京...

案情简介:未经授权将作品上传网络,是否构成侵权

2011年11月,黄铁鹰、梁钧平在百度网讯公司管理的百度网站视频专栏以“华润篇”为关键字搜索,发现存在大量上述视频文件,经核对确认是黄铁鹰、梁钧平2001年10月为北京大学MBA授课的内容。《北京大学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京大学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所载课程内容总时长为785分钟。综上,百度网讯公司未经黄铁鹰、梁钧平授权,以商业目的擅自将黄铁鹰、梁钧平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直接上传至互联网,侵犯了黄铁鹰、梁钧平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黄铁鹰、梁钧平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已经上传的侵犯黄铁鹰、梁钧平著作权的视频资料。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在百度网站搜索涉案作品后,在搜索结果项下显示有对应的网址,且在点击播放涉案作品时亦进入了百度网站以外的网站页面,相关作品并未存储在百度网讯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中,黄铁鹰、梁钧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视频是由百度网讯公司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故百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仅系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服务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本案中,黄铁鹰、梁钧平通过在百度网站空白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寻找到涉案作品,百度网讯公司并未事先提供包含涉案作品的搜索结果,亦未对被控侵权的作品进行编辑、修改或者选择,且在收到起诉状后,百度网讯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断开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链接,黄铁鹰、梁钧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百度网讯公司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其他情形。因此,百度网讯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其链接的涉案作品侵权,不具有过错,其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对黄铁鹰、梁钧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作品是否发表并不取决于不特定的公众实际获得了该作品,而在于不特定公众是否具有获得该作品的可能性,因此,只要作品处于被不特定公众获得的状态,该作品即被发表。虽然黄铁鹰、梁钧平的涉案作品仅针对北京大学MBA学生讲授,授课对象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但黄铁鹰、梁钧平知晓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现场录制的事实,并认可录制的目的是为日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学所用,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学的对象属于不特定公众,据此可以认定涉案作品已处于被不特定公众获得的状态,且该状态并未违背黄铁鹰、梁钧平的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百度网站通过在搜索框输入关键词进行涉案作品搜索后,点击搜索结果进入的网址已非百度网讯公司所有或经营的网站,且播放涉案视频的网页上不再显示与百度网讯公司相关的信息,黄铁鹰、梁钧平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含有涉案作品的视频系百度网讯公司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至于搜索结果中显示的缩略图,仅是一幅静态图片,而非涉案视频本身,并未替代提供涉案视频的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而是为方便网络用户选择搜索结果而对搜索结果的一种展示方式,并未改变百度网讯公司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搜索服务的行为本质,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授权将作品上传网络,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 李建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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