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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

2019-01-21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2013年3月4日,赵某某和AA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某购买AA房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住宅及储藏室一套,购房款为六十多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A房产开发公司应在2013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4日,赵某某和AA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某购买AA房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住宅及储藏室一套,购房款为六十多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A房产开发公司应在2013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赵某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项义务,但是AA房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才交付房屋,违反了2013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的约定,赵某某认为AA房产开发公司的违约事实明显,因而请求法院判令AA房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AA房产开发公司认为,赵某某的起诉已经过诉讼时效,不予向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AA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AA房产开发公司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涉案房屋交付原告赵某某,但被告AA房产开发公司实际交付房屋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AA房产开发公司抗辩称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查,自被告AA房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以来,原告赵某某一直与被告AA房产公司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因而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时效规定。

          


律师评析

  由于该行为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应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庭审时,原告赵某某通过提交短信记录,申请证人证明其多次到AA房产沟通,证实赵某某多次与被告AA房产开发公司协商违约金事宜,因而本案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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