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浪新闻报道,洪某称其与胡某霞曾是大学同学。2016年年底,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3月举行了订婚仪式。今年3月,洪某向胡某霞给付彩礼88000元及一只金手镯。后双方因对结婚日期未能商量一致,产生矛盾。因此,洪某向胡某霞索要彩礼遭拒。后洪某起诉要求与胡某霞解除婚约并退还彩礼88000元及金手镯一只。昨日,扬州市送桥法庭审理这一纠纷。
洪某要求胡某霞返还彩礼遭拒,那么,他能要回彩礼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的理解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前男方赠与女的财物。其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是女方愿意与男方缔结婚姻,在满足这个条件下,男方给予女方财物。
二、彩礼的特征
(一)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订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二)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给付财物及其他物品。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三)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
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没有固定标准。
律师观点
根据这个案件,8.8万元及金手镯定性为彩礼。因为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和两家的经济收入,8.8万元是一笔价值比较高的财物;洪某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胡某霞8.8万元和金手镯。所以,8.8万元及金手镯应认定通常所说的彩礼,而不是一般的赠与。
由于双方由于在结婚日期等方面意见不一致,产生纠纷。因此,洪某向胡某霞提出返还8.8万元彩礼,胡某霞拒绝返还。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洪某在给付彩礼后,其与胡某霞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洪某要求胡某霞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且合乎情理,胡某霞没有理由拒绝返还彩礼。所以,胡某霞应当返还彩礼,洪某可以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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