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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买卖合同,是否以抵押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

2019-01-24    作者:李荟玢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按揭房买卖合同,是否以抵押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2008年3月30日,赵某购买房屋一套,房款合计15万元,首付3万元,赵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向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12万元,贷款期限30年。2008年12月1...

案情简介:按揭房买卖合同,是否以抵押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

2008年3月30日,赵某购买房屋一套,房款合计15万元,首付3万元,赵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向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12万元,贷款期限30年。2008年12月1日,赵某与王某签订合同,约定赵将该房屋以原价款转让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款38900元,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义务。2006年,因王某多次逾期还款,致赵某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了其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的公积金贷款事项,遂诉至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房屋。

合议庭意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驳回原告赵某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可见,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对以按揭形式购买的商品房的转让,该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被告王某以赵某的名义交纳按揭款,在交清按揭款后原告赵某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的合同并未涉及到该按揭房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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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荟玢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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