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房二卖,所有权如何确认
2007年,陈某与李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售于李某,总房款为56万元,双方约定李某在交付首付款后两个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支付余款。后由于房价上涨,陈某要求增加房款未果遂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张某,价格为70万元,并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得知后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陈某与张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
合议庭意见:张某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张某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陈某应对其一房二卖行为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张某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是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是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张某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出卖人与多个购房者订立买卖同一房屋的合同。合同在订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购房者因一房两卖的行为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其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这种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未取得房屋的一方的利益,一房两卖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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