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未履行票据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长沙金融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金融法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婚姻咨询,金融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两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用银行汇票形式进行付款。由于银行未履行票据审查义务,造成公司票据损失,要求银行为其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付款人未履行票据审查义务造成持票人的损失
2002年2月1日,某瓷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辉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利辉公司供给瓷器公司冷轧卷板550吨,瓷器公司把2340500元货款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将该汇票第二联交给利辉公司,利辉公司12天内将货发到瓷器公司,双方验收完毕的当天,瓷器公司将该汇票的第三联(解讫通知)交给利辉公司结算等。合同签订后,瓷器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了
金额为2340500元银行汇票,并将该银行汇票第二联交给利辉公司。利辉公司收票后未按约定发货,将该汇票第二联背书转让给珠海市伟某有限公司,并伪造该银行汇票的第三联,伟某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吉大支行请求付款,吉大农行工作人员在审查该汇票第二联无误后,将该汇票票款解付。瓷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票款、票款利益以其他利益损失。
法院审理:未履行审查义务的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吉大农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瓷器公司票款2340500元。驳回瓷器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付款人未履行票据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两者缺少任何一联,代理付款银行都不予受理。因此,解讫通知是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得到代理付款银行支付银行汇票记载款项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瓷器公司在取得银行汇票后,仅向利辉公司交付了第二联银行汇票,保留了第三联解讫通知,限制了利辉公司取得银行汇票款项的权利,对于瓷器公司交了解讫通知前造成的票款被支取的损失,瓷器公司并无过错。吉大农行在解付本案银行汇票时,未能审查出持票人所持解讫通知是伪造的,致使该银行汇票款项被冒领,付款人瓷器公司该部分财产权益因而受到损失。吉大农行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吉大农行上诉称银行无审查解讫通知真伪义务,不承担本案银行汇票款额损失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付款人未履行票据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金融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邓隆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邓隆炎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邓隆炎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邓隆炎律师网”)
执业律所:邓隆炎
咨询电话: 13507317376
关注邓隆炎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