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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盗刷,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

2019-01-22    作者:邓隆炎律师
导读:信用卡盗刷,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长沙金融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金融法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金融咨询,金融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征信记录对个人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金融机构对客户不良信用记录的...

信用卡盗刷,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长沙金融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金融法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金融咨询,金融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征信记录对个人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金融机构对客户不良信用记录的记载应当十分谨慎。在信用卡交易中,如果有初步证据可以证明该笔交易存在疑点,可能并非持卡人本人交易的,银行有义务对交易的真实性等事实进行核查,不能轻易认定持卡人暂不还款的行为构成失信行为。

案情简介:王某信用卡被他人盗刷

 王某持有甲银行信用卡一张。2013年8月11日,该信用卡在山东省某县钟表经营部通过POS机消费13000元,签购单上签名为“赵某某”。因王某未开通消费短信提醒服务,其于同年9月4日接到信用卡对账单后才发现异常。王某于当日向甲银行客服热线反映,申请止付,又因其已预定当天机票去广州出差,9月6日返沪,9月7日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因就该笔交易是否他人盗刷存在争议,王某未按甲银行指定的期限还款,甲银行遂向征信系统报送王某不良信用记录。王某起诉要求撤销征信记录。

法院裁判:信用卡被人盗刷,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甲银行撤销王某名下卡号为42XX的信用卡的不良征信记录。 

律师说法:信用卡盗刷,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系争交易是否为伪卡盗刷各执一词,虽从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充分性的角度,王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其关于伪卡的主张,但现有证据亦不足以最终认定系争交易即为真卡交易。王某居住地为上海而系争交易发生在山东,签购单上签名为“赵某某”。王某得知系争交易当天即向甲银行提出异议,其虽因出差广州未能于当天报警,但是在回沪后的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各项事实综合考虑,王某主张的伪卡情节虽不能得到完全确信的证明,但是系争交易确实存在疑点,王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达到“初步证据”的标准。因此,在王某与甲银行的争议尚未解决之前,王某有正当理由暂不支付相应款项,该行为不属于失信行为,因此也不应当被记入不良征信记录而使其信用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现甲银行将其报送至征信系统,使其遭受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已对王某的信用权利形成侵害,王某有权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征信记录,故判决甲银行撤销王某名下系争信用卡的不良征信记录。 

以上就是“信用卡盗刷,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金融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 邓隆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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