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为网”状告苹果公司
2014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Apple Inc.(苹果公司)、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易饰嘉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超1亿元。
易饰嘉公司向法院递交的诉状称,易饰嘉公司自2007年5月起,开始开发“为为网”网站作为电子商务平台。2010年7月,网站开发完成并正式上线投入运营。易饰嘉公司经申请,取得“为为网”注册商标。2012年11月,易饰嘉公司在“为为网”PC端电子商务平台的技术基础上,开始开发“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并于2014年4月开发完成。
2014年4月,易饰嘉公司在苹果公司官方网站注册开发商账号,并根据规定流程,在App Store注册并申请上架“为为网”移动应用程序,但遭到苹果公司拒绝,理由是“为为网”App版本已经存在。易饰嘉公司发现,该款已存在的程序完全使用“为为网”注册商标作为程序图标,由沃商公司开发,并由苹果公司获准进入到App Store。
易饰嘉公司于今年6月多次向苹果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删除、下架已存在的“为为网”应用程序,许可其开发的“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进入App Store,但苹果公司以同样理由拒绝或未予回复。易饰嘉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使其损失大量用户资源和市场份额,经济利益受到极大影响。
不正当竞争索赔一亿余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易饰嘉公司要求苹果公司下架已存在的“为为网”app,遭到苹果公司的拒绝,严重侵犯了为为网的商标权,同时也存在不正当竞争,侵犯其用户资源和市场份额的嫌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着网络使用的逐步“全民化”,有关视频播放权、app等的侵权案例越来越多。易饰嘉公司的维权行为应当给予支持。同时,各家公司也应该及时抵制不法行为,还网络一个依法有序的世界。
杨崇玲律师办案心得:房产、建设工程及公司类案件逐年增多,该类案件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非常强,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对行业的深入认知,缺少对行业法律规定了解造成,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深入剖析案情,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设计符合案件实际的策略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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