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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合同条款与事先约定不符的,能否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2019-01-30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魏某某与许某某就许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魏某某以全款购买许某某名下的房产,该款项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完成对许某某的给付。许某某在收到货款后一周内为魏某某办...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魏某某与许某某就许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魏某某以全款购买许某某名下的房产,该款项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完成对许某某的给付。许某某在收到货款后一周内为魏某某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双方签订上述合同30天后,魏某某并为如约将该部分钱款给付给许某某,许某某再次翻看合同时发现,合同规定的日期为130天。许某某待130天过后,魏某某向其完成给付钱款的义务后,未及时为魏某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魏某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许某某,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许某某辩称,自己对于合同中约定的魏某某给付货款的期限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许某某对于合同中对于给付钱款日期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许某某是否可以此为理由主张撤销合同。法院认为,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于合同约定中的重要内容发生认识错误,从而导致其真实意识表示与客观合同约定不一致,使得发生错误人遭受不利益的情况。本案中,许某某在签订合同时认为魏某某承诺在30天内给付全部房款,但实际上合同约定的是130天,由于房屋价款的给付日期对于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因而许某某对于这一事项发生误解属于民法规定的重大误解。但是许某某在发现合同规定的履行日期与其理解的不符后,并未及时主张撤销合同,而是以默示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认为许某某已经修正了自己的错误认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因而在魏某某给付全部货款后,许某某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其再次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的,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47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行为人性质、相对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保护当事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而在当事人发生重大误解时,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情况存在偏差,由于这种偏差给行为人带来了不利益,因而法律在以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下,赋予了发生重大误解方以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机会。

但是在本案中,许某某在发现自己发生意思表示错误后并未及时主张撤销合同,而是仍履行了合同,其对合同履行期限的认识已经被修正,当事人双方的履行行为均是基于真实、自由的意思作出的,因而对于已经被修正的重大误解,无救济的必要,许某某应当按照合同及时为魏某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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