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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9-01-30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隋某某与朱某某两人于2015年初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争吵不断,于是在2017年底,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完成了财产分割。离婚后,朱某某偶然听说隋某某前些天刚买了一套房子,已经取得了房产证。朱某某经过查证...


基本案情

   隋某某与朱某某两人于2015年初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争吵不断,于是在2017年底,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完成了财产分割。离婚后,朱某某偶然听说隋某某前些天刚买了一套房子,已经取得了房产证。朱某某经过查证发现,该房子是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的,隋某某待与朱某某离婚后才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朱某某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经过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法院发现该房屋是用隋某某的父母原有的拆迁款购买的,而该隋某某的父亲在签订拆迁协议中明确写明人口包括隋某某和朱某某夫妻两人,应当认定隋某某和朱某某对于该拆迁款均享有一定的份额。而被告人隋某某的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全部的拆迁款购买房屋,此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人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未将此事告知原告朱某某,并在离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行为,构成采取故意手段隐匿财产,原告朱某某请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具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隐瞒利用拆迁款购买房屋的事实,企图侵占原告朱某某对于该拆迁款享有的财产份额,原告朱某某可以据此提出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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