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撤销债务人在借款前的赠与行为?
案情介绍: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在借款前的赠与行为
张帆系张光忠与梁锦慧婚生子女,1991年10月张光忠与梁锦慧离婚,女儿张帆由其母梁锦慧监护。2006年7月,张光忠承包了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开发的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某工程的施工项目。工程开工后,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于2006年9月11日将其公司位于在水一方某室的房屋一套抵顶给张光忠作为预付工程款(该房系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抵顶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同日,张帆根据其父张光忠与其达成的口头赠与协议,以买受人身份与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张帆买受在水一方某室,该房建筑面积135.39平方米,单价203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2006年9月13日,双方所签合同在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因该房屋尚未正式交工验收,故暂未办理房产证。2007年2月16日张光忠向刘永海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永海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还款期限一个月,2007年2月16号至2007年3月16号”。后张光忠未偿还该笔借款。2007年4月24日,根据张帆申请,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向张帆核发了在水一方某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7008076号)。2007年7月13日张光忠死亡,张帆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光忠的遗产。
2007年11月12日,刘永海以债务人张光忠将房屋赠与张帆,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其债权为由,将张帆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张光忠与张帆之间的赠与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刘永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讼为债权人撤销之诉。张光忠与女儿张帆之间的赠与行为在先,与刘永海之间的借款行为在后,刘永海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张光忠赠与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债权人不能撤销债务人在借款前的赠与行为
1.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如该赠与行为会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但是,债务人在借款前将财产赠与他人,此时债权人尚未取得债权,不能认定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因此,债权人不能要求撤销债务人在借款前的赠与行为。
本案中,张光忠与女儿张帆之间的赠与行为在先,与刘永海之间的借款行为在后,并其他证据证明该赠与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为,故刘永海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张光忠赠与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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