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KTV内报警称被强奸
一场KTV内的相亲,竟然变成引狼入室,惹得女子KTV内报警,称某银行处长对其毛手毛脚。好在虽然该处长意图强奸,但却因遭到女子反抗而未遂。
11月7日晚上9时许,王小梅(化名)和姐姐来到长安路真爱KTV和朋友唱歌。昨日,王小梅回忆说,她们到包间时,里面已有2名男子,都是姐姐的朋友。简单介绍后,王小梅了解到其中一名男子强某是做生意的,也是他叫王小梅和姐姐过来唱歌娱乐。
当晚10时许,强某称要给王小梅介绍认识一位“大领导”,不一会,一名40多岁的男子来到包间内。据强某介绍,这个男子是某银行陕西分行一个处长。随后,强某和包间内的另一位朋友开始向这位“处长”敬酒,但他并未喝酒。
“处长”唱了几首歌后,强某和朋友又开始敬酒,这时“处长”喝了几杯啤酒。看到“处长”开始喝酒,王小梅和姐姐一起向他敬酒,在这个过程中,王小梅不小心将杯中的啤酒洒到了他的衣服上。
“我赶紧给他道歉,然后拿纸擦衣服上的酒。”王小梅说,“没想到他直接把我搂住,然后手就往衣服里伸。”据其描述,“处长”一只手摸到了她的胸部,另一只手开始解她的内衣扣。
见此情形,王小梅开始反抗,但“处长”也抓住她的胳膊不放手。在王小梅和“处长”争执期间,王小梅的姐姐报了警,并用手机开始录像。王小梅表示,她在敬酒时,强某和另一位朋友都出去了。听到屋内有动静,强某回到包间内,看到王小梅的姐姐正在用手机录像,上前将手机夺下,直接摔在了地上,并让“处长”先行离开。
未遂犯比照既遂可从轻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而该事件中的“处长”也正是由于女子的反抗而意图强奸未遂。但是,对于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强奸罪来说不处罚似乎不足以泄愤,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又该怎样处罚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未遂犯所造成的实际危害,比既遂犯轻些,故对未遂犯的处罚一般要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但是,追求美女霸王硬上弓是不行的,而且很有可能触犯刑法而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冯丽君律师办案心得:结局并非早已注定,如果您或家人、朋友已身陷囹圄,千万别放弃,只要有希望,我们都会辩护到底,坚守到最后。生命不能重来,自由不可替代,我们与您共同面对。
关注微信“冯丽君律师”(微信号fenglijun_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冯丽君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冯丽君律师,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