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租赁合同中,对于未正式营业期间的商铺租金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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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梁某某和SH公司缔结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梁某某承租SH公司的商铺一间。由于SH公司迟迟未能正式开门营业,其与梁某某约定将租赁合同中的租期做相应的顺延。梁某某同意后仍在SH公司未开门营业期间使用其承租摊位。SH公司遂要求梁某某就其使用行为约定的租金。梁某某则认为其与SH公司已经将租期予以修改,自己的使用行为不在租期内,因而不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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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承租人梁某某在SH公司未正式开业期间使用该公司商铺,是否应给付租金。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SH公司未能正式开业,双方的租期相应顺延。但这只是对双方租期顺延的约定,并不等同于在SH公司未开业期间,梁某某可以对承租的商铺进行免费使用。因此,对于梁某某在SH公司未开业期间使用该公司商铺的行为,仍应支付租金。但是考虑到由于SH公司未正式开业,因而对梁某某的经营氛围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租金和市场管理费应酌情做相应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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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租赁合同,是承租人在一段时间内使用出租人物品而向其支付使用费的合意。本案中,虽然SH公司未正式开业,因而双方对租期进行了顺延,但是梁某某在SH公司未正式开业期间仍对商铺进行了使用,就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进行付费。同时考虑到实际的经营情况对于租金的影响,法院酌情对于租金进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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