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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设立个人对外签合同,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案例025)

2015-03-18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12年5月,甲、乙、丙兄弟三人准备创业,从新闻中得知,全国多地空气质量欠佳。北京更是重灾区,春天沙尘,冬天雾霾,治理效果甚微。三人随即决定开一家销售公司,主营空气净化器业务,并以C作为字号,由甲负责具体...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甲、乙、丙兄弟三人准备创业,从新闻中得知,全国多地空气质量欠佳。北京更是重灾区,春天沙尘,冬天雾霾,治理效果甚微。三人随即决定开一家销售公司,主营空气净化器业务,并以C作为字号,由甲负责具体筹办事务。公司筹办过程中,甲签订了许多份的合同,涉及房屋租赁、水暖网络、设备购置及运输各个方面,但都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

2013年1月,C公司设立成功。细心的乙发现,甲之前与K网络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条款不利于C公司,希望更换更实惠的网络公司。甲说公司已经在使用K公司的网络了,还怎么改合同呢?乙却说,这你就不懂了吧!这是你甲签的合同,又不是C公司与K公司签的合同,合同可是具有相对性的,约束不了C公司!甲一想也对,遂拒绝给K公司结算网费。K公司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G区法院审理本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C公司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该合同的目的虽然是为了C公司,但合同主体却不是C公司。合同是甲签订的,自始至终与C公司没有关系,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E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现实中,为了处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事务,一些发起人会选择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于是,不少人就会产生困惑,签订合同的是发起人,享受合同权利的却是公司本身,那么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作出选择,即要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或者继续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若合同相对人选择公司承担责任,则必须以公司已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了合同权利或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为前提。本案中,C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K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属于对合同的确认,实际享有了合同权利,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需要注意,若合同相对人选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则会丧失对发起人主张的权利。依我们的经验最好把公司和个人都列为被告,总会有人承担责任,不给对方耍赖的机会。

 

温馨提示

公司成立前,因其并不备法人人格,所以在公司筹备中,发起人会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目的虽然是为了设立公司,但签订合同的主体却是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如果已经通过实际行动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已经实际享有了合同权利、履行了合同义务,则表示了对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追认,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进步,对法律也越来越感兴趣,这是好事。但如果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没有经历过真实案例的话,依旧很难领会法律的精神,弄巧成拙引起纠纷,打官司也得输。便宜哪是那么好占的,谁也不比谁傻,诚实信用才是大智慧!

 

相关法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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