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冠希解约引争议
上海男篮球运动员吴冠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哪些条件,吴冠希能否如愿以偿和奥神俱乐部脱离关系?
北京时间11月5日,北京奥神俱乐部委托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针对“吴冠希事件”给中国篮协发出律师函。在这份律师函中奥神明确表示,吴冠希并没有和奥神俱乐部解除合同,奥神俱乐部依然是吴冠希的主体。
在这份声明中,奥神表明吴冠希和奥神俱乐部签署了两份合同,除了《职业运动员劳动合同》之外,还有《运动员商业事务以及代理合同书》,也就是说,除了合同之外,奥神俱乐部还负责吴冠希的商务谈判以及推广。2014年8月15日,北京奥神收到吴冠希委托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黄德泉、张翼飞律师发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律师函。
2014年8月22日,受奥神委托,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向吴冠希委托的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黄德泉、张翼飞律师发出律师函,鉴于双方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吴冠希单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予以明确拒绝,且告知吴冠希已于2014年8月13日将其转会至北京首钢。
劳动合同解除有何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吴冠希事件关乎的不仅仅是奥神的利益,还可能波及首钢。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吴冠希并没有和首钢签约,首钢只能请求奥神承担违约责任,而奥神则只能要求吴冠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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