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非亲生引抚养纠纷
妻子婚外情,丈夫提出离婚,女儿归自己抚养,原本以为可以走出阴影好好开始新得生活,没想到养了5年的女儿并非亲生。这样的打击谁又能承受得起?
镇海的王先生一段婚姻连遭两次打击:他发现妻子有婚外情,离了婚;可离婚后没几个月,发现养了5年的女儿却不是亲生的。于是,他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返还抚养费。但前妻也不甘示弱,反诉王先生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王先生是宁波某轮船公司船员,收入颇丰,他的前妻宋女士是一家私企的会计。两人2008年结婚,1年多后,宋女士生下了女儿小王。此后,小夫妻还连续买了两套房、一辆轿车,还有了不少积蓄。后得知,宋女士和两个男人交往频繁,关系密切。双方为此经常发生口角,最终闹到了离婚地步。
2013年8月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负担,女方净身出户,价值约27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接着,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没几个月,发现养了5年女儿不是他亲生的。于是,今年9月王先生将宋女士告上镇海法院,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让宋女士返还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这段不美满的婚姻里,宋女士是过错方,王先生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是,在出现抚养关系的变更时,原离婚协议约定的全部财产归王先生,若不适当予以调整,则显失公平,缺乏合理性。因此,法院酌情判王先生支付女方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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