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万的房子只卖50万
原本价值95万的房子转手卖给他人,竟然只卖出50万。究竟所谓何事要以如此低的价格转手他人?这其中究竟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夏松生意失败,欠老马100万元左右。2014年1月9日,老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松与其妻子共同偿还1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通过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夏松夫妇于3月底前一次性偿还老马100万元借款及产生的利息。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两个月时间夏松将市郊一套9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脱手,按市价出售后应该可以偿还欠款。
谁知老马得知夏松夫妇将这套市价估计接近100万元的房子以5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了第三人小郑,并夏松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老马再度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夏松夫妇与小郑的房屋买卖合同,认为该房屋以极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
夏松夫妇却一再辩解称房屋卖给小郑是为了偿还之前欠小郑的债务,并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房产。然而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从相关机构处确认该房屋的市场价约为9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夏松夫妇转让的房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其与小郑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撤销。
实属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本案中,夏松夫妇将市面价值在一百万左右的房子以低价五十万出售给小郑,属于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严重侵害了债权人老马利益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老马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另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综上可得,夏松夫妇转让房子的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邱丽梅律师办案心得:对于代理建筑工程、房产类案件时应准确归结案件争议焦点并找到解决焦点问题的突破口,办案思路清晰,运用诉讼技巧,方能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对于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着重找出双方矛盾的根源,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最终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还能够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怨恨。
关注微信“ 邱丽梅律师”(微信号qiulimei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邱丽梅律师网”)
执业律所: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邱丽梅律师,即时了解建筑工程、房产法律信息及婚姻家庭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