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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精选 张某承租解放军总参谋部信息化部工厂局公房被...

2015-03-18    作者:杨念平律师
导读:法律建议函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信息化部工厂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法律建议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贵单位下级部门器材站原职工张X(以下称“...

法律建议函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信息化部工厂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法律建议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贵单位下级部门器材站原职工张X(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现就委托人承租的朝阳区姚家园XXXX公房即将面临器材站强制轰赶事宜向贵单位诚恳致函。

一、关于张X与姚家园XXXX房屋的权利关系

委托人原为贵单位下级部门器材站技术干部,于1984年调入器材站,入职后器材站即将姚家园XXXX房屋分配给委托人,供委托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同时由委托人按照每月30多元钱的标准支付租金。

由于工作原因,委托人与1986年从器材站调离,但对姚家园XXXX房屋的公房承租关系仍然持续。多年来,委托人及配偶一直居住于姚家园XXXX室,再无其他居所。

二、关于器材站两次以“清退”为由强行提高公房承租标准的情况

2013年5月,器材站以清退为由,将委托人列入清退对象,给予委托人两种选择,要么立即清退迁出,要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上涨至每月1600元,租赁期限为3年,否则将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委托人一家面对仅此一处的居所,只好选择了暂时将租金支付,以维持正常的居住环境。

2014年9月,委托人再次收到器材站的通知,要求将1600元的月租标准再次上调至一般性租赁房屋租金标准,并要求委托人按照上调后的标准立即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的租金,否则将采取强硬措施轰走委托人一家。

鉴于委托人身患直肠癌,而其配偶又做过心脏手术,二人均已经不起任何的打扰和折腾,遂委托了本律师代为处理相关事宜。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器材站交换了意见:一则强行按照市场价上调租金标准并无法律依据;二则委托人并不符合“清退”条件;三则应当继续按照公房承租关系处理张X与姚家园XXXX房屋的关系;三则张X与其配偶均身体健康情况堪忧,又均为退休知识分子,委实不宜以强力解决XXXX房屋纠纷,双方可以通过理性沟通方式消除争议。

然而,器材站根本无视委托人一方的意见与请求,于2014年9月4日再次在委托人家门上张贴《告知书》,声称“将于11月6日起陆续采取相应措施,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其后果自负”。

三、关于委托人不符合清退条件的解析

本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1999]后营字第530号)第2条、3条、7条、8条等规定,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年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于2001年5月25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1]107号)第2条规定,承租军队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住房。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委托人作为从军队调出的职工,完全符合确在北京没有其他住房,其配偶也从未参加过任何福利分房和房改政策,并且目前所居住房屋属于售房范围,也符合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的原则,委托人可以参与可售房屋的房改政策,即使不能出售,仍然可以按照公房承租标准继续承租该房屋,目前器材站以市场价收取租金的做法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剥夺了委托人的居住权和财产权。

四、法律建议

作为爱党爱国的公民,委托人张X一直以国家利益为上;对于国家号召,委托人一直怀抱着尽最大程度配合的心态。但是,就此次军队房产清退行动而言,委托人并不在法定清退之列;又鉴于近年来中央政策一直强调考虑群众利益、走群众路线,贵单位又系器材站上级管理单位,故此,我们作为张弘的委托代理律师,也作为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工作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诚恳提出建议如下:

其一,指导器材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积极践行将承租公房出售给张X,或者继续由张X作为公房承租人继续承租等可行性方案。

其二,督促器材站不得借“清退”名义强行要求委托人按照市场价进行承租,不得一次性清退不符合“清退”条件的委托人,更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手段逼迫委托人搬迁。

其三,指导器材站客观面对其与委托人一方的争议,尽量以协调方式消除争议。以和为贵不仅能够节约各方综合成本,更能够从根源上将矛盾防患于未然。

诚望贵单位接函后对上述情况给予重视,妥处上述事宜,使纠纷能够得到高效、圆满化解。

此致!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联系方式

代理律师杨念平:(010)52190888、18611868266

代理律师黄艳:(010)52190888、1860198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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