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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文物发现者奖励力度

2015-03-19    作者:唐波律师
导读:中国是悠久历史五千年文明古国,经过几百年、几千年的历史的物品即成了文物。  我国的保护文物的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根据该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是悠久历史五千年文明古国,经过几百年、几千年的历史的物品即成了文物。

  我国的保护文物的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根据该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本条法律确定了国家对所出土文物的所有权。

    而文物保护现状:一方面,国家在保护文物上,用严厉的法律保护文物的产生、流通、交易等,另一方面,不可否定的是从非法盗窃文物、非法销售文物、文物非法出境所形成的非法产业链,而导致文物流失问题,对国家、民族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国家为追回流失到国外的文物,而需要付出极高的经济、政治成本。

   新出土的文物时常是公民(基本上以荒郊野外的村民为主)在田间地头不经意间发现出来的。 

  对公民在田间地头所的发现的文物,如交给国家,按现行法律、法规会得一张纸质奖状或/和几百至几千不等的奖金。

   对公民在田间地头所的发现的文物,如不交给国家,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对发现文物的公民,如以祖传文物自藏而隐匿不报,此公民如果能联系上文物非法销售渠道,他(她)将有可能会一夜暴富,而对国家、民族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现行的的对文物发现者的奖励制度,已经实施多年,而一直没有明确的奖励标准,奖励数额已明显滞后,不适应文物保护现实情况。

   民盟衡阳市委石鼓支部唐波建议,提高对文物发现者交给国家的行为的奖励力度,明确奖励的标准系数、基数。这样会更人性化鼓励发现文物交给国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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