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性奴案判决生效
如今针对妙龄少女的犯罪越来越多,而福建性奴案被告人的认罪伏法,不得不说是为社会除去了一“大害”;对这个集非法拘禁、强奸、抢劫多种犯罪于一身的罪犯来说,十年的有期徒刑或许真的不重。
据东南快报记者获悉,曾经轰动一时的福州狗窖性奴案近日宣判,郭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被晋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后郭某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东南快报记者得知,郭某1965年生,河南省孟津县人,高中文化。来福州后,他与妻子在琴亭高架桥附近租了套间,成立一家演艺公司。
据郭某交代,当年7月,他租下农科院后山一个院子养狗,叫人在院里及屋里各挖了一个地窖,准备养蛇、变色龙等冷血动物。7月28日晚,他在睡觉前突然想要把小丽及曹某骗到狗场关起来,作长期的泄欲工具。
第二天上午,他打电话给曹某,说要带她到后山高尔夫球场玩,并承诺给她1000元补偿。当天中午,他以演出为由将小丽骗到后山,关进地窖,然后开车去接曹某。到了狗场,他准备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时,突然想起小丽,于是将小丽从地窖里放出来,让她坐在旁边观看,好好“学习”,否则就打她。
事后,他没有让曹某穿衣服,并让小丽去隔壁洗澡,洗完澡也不要穿衣服。其间,他将曹某关进地窖,返回屋里要求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小丽说自己正在生理期,只同意穿着衣服抱抱。这时,他接到一个电话要离开了,就将小丽关进地窖。
当晚8点,他回到狗场时发现小丽跑了。他回屋睡到凌晨2点多,听到外面有很多人,就拿走小丽和曹某的手机逃跑。结果,当他逃到晋江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用铁链等工具将小丽与曹某拘禁在地窖中,非法剥夺二人的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且违背二人的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要求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对小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以强奸未遂认定。在非法拘禁期间,郭某向曹某索要钱财,在逃离现场时一并带走两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触犯了抢劫罪。
数罪并罚的刑罚规则
在刑法中,为了达到犯罪目的,一人犯数罪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因为数罪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较之单一的犯罪要更恶劣,所以刑法对数罪的判罚有着“特别”的规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罚无论如何的严苛,都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救赎,让他通过法律的洗礼和改造,最终重新踏上人生征程;而对于一个知错能改的人,法律既然可以宽恕,相信善良的大众也是可以原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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