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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系列之一 原告当庭撤诉

2015-03-19    作者:王振嵩律师
导读:‍2013年4月上旬,北京于女士找到王振嵩律师,向王律师陈述了其前夫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诉状。王振嵩律师经过详细询问于女士的离婚经过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重要案情,仔细分析后认为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决定介入本案委托...

‍2013年4月上旬,北京于女士找到王振嵩律师,向王律师陈述了其前夫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诉状。王振嵩律师经过详细询问于女士的离婚经过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重要案情,仔细分析后认为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决定介入本案委托代理事务。

2013年8月20日在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在开庭前,王振嵩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精心的准备:调取公安局的调解记录、做证人证言、调取银行账户记录等等。

庭审中,王振嵩律师运用娴熟的庭审技巧和深厚的证据学理论知识,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一一驳倒,对方无言以对。

庭审过去一个半小时后,主审田法官宣布休庭二十分钟。

休庭中,法官与双方协商,准备做调解工作。原告同意调解,但我方因开庭中处处占据主动,拒绝调解。

田法官在此情况下,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继续开庭后,原告在被告充足证据及缜密的法律论证面前无力还击,原告只能作出了当庭撤诉的申请,2013年8月20日,石景山法院作出(2013)石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申请。

王振嵩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代理人,诉讼取得了原告当庭撤诉的法律效果,获得了被告极高评价,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 王振嵩律师办案心得:政府依法行政是避免公权力被滥用的必然要求,行政诉讼是公民个人及各类社会组织在政府行政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渠道。行政诉讼对于推动国家法治与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维护个人免受公权力侵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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