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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被驳回?

2016-01-08    作者:王振嵩律师
导读:问:我开的食品厂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为主,为了宣传自己的商品,我向商标局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为土豆片、锅巴,为什么商标局驳回,我厂该如何救济?答: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

问:我开的食品厂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为主,为了宣传自己的商品,我向商标局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为土豆片、锅巴,为什么商标局驳回,我厂该如何救济?

答: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该土豆片、锅巴的特点,原则上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所以您的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的使用具有排他性,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作商标,可能会损害同行业其它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商标的特征和功能之一在于标明自己、区别他人,使消费者能够区分清楚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但若以“香脆”为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的商标,不能够有效区分经营者,也就为商标法所禁止。若想获得该商标注册,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您厂长期使用“香脆”标志,并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以证明该标志具有可识别的特点。因为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前款规定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针对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的情况,如您不服,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如果复审被驳回,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稿件: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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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嵩律师,专利代理人,民商法专业硕士,现为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王振嵩律师为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法眼》、《天下财经》特邀嘉宾律师。并多次接受《法制日报》、《法制与社会》等中外媒体采访。

执业多年来,王律师一直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与其团队共同钻研和办理过数百起行政纠纷案件,包括专利无效决定、房屋征收、土地征收、工商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发改委立项批复等各类行政案件。王振嵩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律师、专利代理人的复合型专业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的痛苦复杂心情。尤其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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