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私吞2万差价
房产中介公司如今是混得风生水起,不少购房者为省心力,纷纷寻求中介的帮忙。不过,购房者也要留个心眼,当心这其中多交了钱,自己还被蒙在鼓里。
2013年5月,周某夫妇委托许昌某房屋中介公司将自己位于市区的一套住房出售,双方约定委托价格为人民币38万元。中介公司将此房介绍给张丁(化名),张丁在看过房屋后,表示愿意购买此房。2013年5月15日,张丁在显示房屋价款40万元的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后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8000元及房款40万元。
几天后,中介公司将收条交给张丁,收条显示收到张丁购房款38万元,购房定金2万元,合计40万元。张丁看到收条后,不明白为何有购房定金之说,在他与周某夫妇取得联系后,才得知原来周某夫妇卖房的价格是38万元而非40万元。看到房屋中介公司多收自己2万元房款,张丁遂向中介公司索要他们多收的2万元,却遭到了中介公司的拒绝。张丁认为中介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遂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中介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张丁的利益,被告某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同时应当赔偿原告张丁损失。判决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退还原告张丁佣金8000元及购房款2万元;并赔偿购房款2万元的利息损失,利息从2013年5月19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居间合同对此有何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通俗地说,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介公司则为居间人,张丁是委托人。许昌某故意隐瞒卖房者的售房实情,多收取2万元房款,损害了委托人张丁的利益。因此,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且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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