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张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之
一审辩护词(总结陈词)
就全案而言,通过我们对三个辩护意见的具体论述与分析,可以说明控方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某公司生产的阿罗格变应原产品是应按药品管理的变应原制品,也就根本不能证明某公司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因此,某公司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而被告人张某也不作为某公司的主管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通过我们对控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抽丝剥茧般的分析和论证,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控方既没有提交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所必须的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某公司生产、销售阿罗格变应原是为了让医院点刺方式使用来诊断变态反应性疾病,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阿罗格变应原产品是应按药品管理的变应原制品。也就是说,本案证据严重不足,无法定罪。
相信诸位都已经听说福建省高院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判决念斌无罪,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更是我国刑事司法法治化的标杆,是刑事司法的风向标。我相信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不仅是习近平书记的决心,也是我们法律人的信仰与底线,而靠证据说话则是每个法律人的基本行为准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在这里必须负责任地提醒诸位,您现在决定的不仅是张某、张某某两个人的命运,更是中国变应原试剂行业的命运。某公司作为该行业的领先者,其产品被誉为变应原试剂行业的金标准。自某公司出事以后,其它公司一直在观望本案的结果,并已经停掉了同类产品的生产并从市场上召回了已经销售的产品。一旦张某、张某某被定罪,将成为该类案件的标杆性先例,届时我国的变应原试剂行业将不复存在。您诸位必须要考虑变态反应原试剂行业的特殊性,因为变态反应原的种类繁多,如果要求厂家针对每个变应原都注册一个药品字号,对厂家的时间和经济将带来严重的负担,而且国家药监局也难以应付如此规模的注册申请。
如果一旦认定涉案产品是假药,就意味着我国十余年来使用过类似产品的过亿人次患者均在医院接受了假药的治疗,经媒体曝光后估计又将是一个轰动全国的新闻,可能会对东莞市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带来负面的影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员陪审员,相信手中把握着司法权柄的诸位面对这个证据严重不足而对中国变应原试剂行业又无比重要的案件一定会慎之又慎,认真考虑辩护人的意见,还我当事人清白,作出公正的无罪判决!
此致
某市第一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2014年9月4日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关注微信“王思鲁律师”(微信号wangsilu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王思鲁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802736027
关注“金牙大状”王思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即时了解刑事辩护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