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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律风险防范(三)

2015-03-19    作者:黎侠蓉律师
导读:监督机制缺失的法律风险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监督机构在我国公司里是最薄弱的一环,许多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不少公司的监事会都是因为法律有这样的要求才设立的,并没有真正...

监督机制缺失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监督机构在我国公司里是最薄弱的一环,许多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不少公司的监事会都是因为法律有这样的要求才设立的,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新修订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的罢免建议权、向股东会的提案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质询和建议权等,这些权利的赋予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有了一定法律保障,但公司法没有对监事会职权行使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另外,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包括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本意是提高职工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但这些监事来自公司内部,监事会成员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保持独立,其薪酬、职位都由管理层决定,无法发挥独立的监督作用。

在监事会软弱无力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开了独立董事的药方。但独立董事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独立董事大多由大股东挑选,与大股东之间存在难以割舍的利益关系,很难为中小股东利益服务,而且其独立行使职责的条件不充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等权力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落实。另外,独立董事在繁忙的本职工作之外是否有时间精力投入到兼职的独立董事工作中,值得怀疑。由于上述原因,独立董事很难客观地行使监督权。

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权,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监事会应当充分利用公司法的规定,发挥对董事会的监督;逐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提倡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士进入监事会;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保证监事会对业务监督的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强化监事的责任意识;对监事实施一定的激励计划;在董事会下设大部分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配合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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