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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猴艺人被控违法案二审宣判上诉人改判无罪

2015-03-19    作者:张德满律师
导读:1月20日上午,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省新野县4名耍猴艺人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在新野县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宣判,4名上诉人被改判无罪。2014年7月9日,河南新野耍猴艺人鲍...

1月20日上午,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省新野县4名耍猴艺人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在新野县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宣判,4名上诉人被改判无罪。

2014年7月9日,河南新野耍猴艺人鲍风山等4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时,被牡丹江市森林公安以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抓获并刑拘,6只猴子被扣。9月23日,开庭审理的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了“4位农民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4人被当庭释放,猴子也被领回。随后,4名当事人回到位于河南省新野县樊集乡鲍湾村的家中。因不认可“非法运输野生保护动物”的罪名,10月8日,4名当事人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日上午10时,“猴戏”一案二审开庭。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在未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的情况下,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从河南省新野县携带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关于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规定,但4名上诉人利用农闲时间异地进行猴艺表演营利谋生,客观上需要长途运输猕猴,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故4名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改判上诉人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无罪。上诉人田军安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将择期依法对其另行宣判送达。

二审宣判后,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3名上诉人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新野县猕猴艺术养殖协会对法院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方便当事人异地开庭宣判的做法给予了赞誉,并送上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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