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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霸占前妻房子赶走女儿 如此狠心为哪般

2015-03-17    作者:张式杰律师
导读:男子霸占前妻房子赶走女儿原本自己和女儿居住的房子,如今却被前夫和其现任妻子强行霸占,使得赵女士和女儿有家不能回。近日,赵女士只好把狠心前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2006年,赵女士带着5岁的女儿与丈夫梁先生协...

男子霸占前妻房子赶走女儿

原本自己和女儿居住的房子,如今却被前夫和其现任妻子强行霸占,使得赵女士和女儿有家不能回。近日,赵女士只好把狠心前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2006年,赵女士带着5岁的女儿与丈夫梁先生协议离婚。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家庭共有的两套房产归赵女士及女儿共同所有。过了几年,她便将其中一处房产卖掉,用卖得的部分款项把另一处老房进行了装修,带着女儿搬了进去。

当时,梁先生已经再婚。当得知前妻和女儿把老房装修一新后,他当即带着现任妻子,住回了老房子。老房子虽然大些,但已经是赵女士及女儿所有,而且梁先生却带着妻子住了进来。可是,梁先生就像扎了根一样,赶不走,骂不听。过了没多久,她就发现,丈夫趁着女儿上学,把女儿的衣服扔出了房子,直接将房子据为己有了。

有家不能回的赵女士和女儿一道,把梁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梁先生现在居住的房屋为母女两人所有。17日,北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官审理认为,梁女士与女儿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应当予以支持,梁先生对该房屋并无份额,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梁先生与其妻子搬离。

离婚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赵女士与丈夫早就在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共有的两套房产归自己和女儿共同所有,其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的归属,是一种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协议,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的。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房产归属的目的已实现,即房屋归赵女士和女儿所有。

梁先生肩负丈夫和父亲的职责,却没有承担起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梁先生对前妻和女儿如此狠心,又哪能指望他会对现在的妻子真心一辈子呢!

  • 张式杰律师办案心得:律师办案如医生行医,疾病发现得越早,越容易治愈,同理,法律事务,律师介入的越早,越容易防范风险。故,法律事务,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工作也好,生活也罢,多一分法律意识,便是多一分守护,多一分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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