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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给对方能否反悔?

2015-03-17    作者:郭帅律师
导读:郭律师成功案例: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对方能否反悔? [声明]本案为郭帅律师(微信公众号:lawgiant2014)所承办的真实案例,文中观点仅代表郭帅律师对当时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且具有本案的一些特殊性和复杂性...

郭律师成功案例: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对方能否反悔?

 

[声明]本案为郭帅律师(微信公众号:lawgiant2014)所承办的真实案例,文中观点仅代表郭帅律师对当时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且具有本案的一些特殊性和复杂性,仅供朋友们共同学习和相互交流。任何媒体、单位或个人如需转载、转播或其他复制、使用的请注明出处并务必保证观点内容的完整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郭帅律师概不负责,同时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案例导读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赠与,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男方或女方将其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和男女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两种情形,而往往多由此产生矛盾、争议,最终诉诸法院。在本案中涉及到的就是男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个人财产赠与给女方而又事后反悔所产生的争议问题。

二、基本案情

男方黄某某与女方李某于2006年9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除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作出约定和安排外,还约定“离婚后,男方按月向女方支付生活费3000元整,直至女方身故为止”。离婚后,男方于2008年9月无意中得知了女方已再婚,遂拒绝继续支付生活费给女方。2012年10月,女方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此前欠付的生活费。诉讼中,男方认为该生活费是其对女方的赠与,在实际支付以前均可撤销。不过最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该约定是离婚时男女双方所作的一揽子约定且具有离婚的目的,不能任意撤销,遂判决男方败诉。后男方不服,又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败诉。男方经过这两次惨痛的败诉经历后,一方面对离婚协议中草率地同意长期支付生活费给女方的约定而懊悔不已,另一方面也对今后可能会被女方长期无限制起诉要求支付生活费感到困苦而无助。

三、本案争议

关于男方黄某某能否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赠与,主要有以下三种争议观点:

1、一种认为:该类约定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随时可以予以撤销。本案中,未支付部分的生活费的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男方黄某某可以撤销生活费给付约定。

2、一种认为:该类约定虽然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但均以离婚为目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且又在了民政部门经过离婚登记,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故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本案中,男方黄某某不可以撤销生活费给付约定。

3、另一种认为:该类约定应当适用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因离婚就财产达成的协议,不能任意撤销。本案中,男方黄某某不可以撤销生活费给付约定,这也是当前法院系统及律师界的主流观点。

四、办案节点及律师观点

黄某某在经历此前两次败诉经历以后,对于以后可以不再继续支付生活费给李某,几乎已经不报任何希望,且其本来平静的生活极有可能被李某无限制的起诉而完全打乱。郭帅律师在认真、全面、深入地分析本案案情以后,认为本案黄某某仍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但机会只有一次(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一事不再理的规则)且需要大幅度调整此前的诉讼策略,遂向黄某某客观、充分地分析了本案可能的诉讼走向及风险,让黄某某重拾诉讼的信心,也顺利地取得了黄某某的信任,最终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

接受委托后,郭帅律师深知这仅此一次的诉讼机会对于黄某某今后生活的重要意义,深入总结其此前败诉的原因,利用多方资源收集、分析相关案例,迅速、准确地明确了以赠与合同纠纷为基本方向的以下三点诉讼思路:

1、成功锁定案由是胜诉的一半。

在大多数人看来,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案由只是人民法院为便于对所受理案件进行管理的一种分类称谓,其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而往往不加以重视。就本案而言,是定为赠与合同纠纷还是扶养费纠纷似乎都无关紧要,其实不然。不同案由的案件对分案的业务庭和承办法官以及法官的审案思路都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就本案而言:如被定为扶养费纠纷(黄某某此前两次败诉均是此案由),则将被分至婚姻家庭庭。而长期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法官对本案的认识可能会有思维定式的影响,而在审理和裁判时容易局限于《婚姻法》的规则体系,最终胜负难期;如定为赠与合同纠纷,则将被分至其他业务庭,以上胜诉的重要障碍也将迎刃而解。于是,郭帅律师抢在李某起诉以前,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生活费支付的约定。并充分利用人民法院的分案规则,在确定案由时与受案法院立案庭法官及相关领导反复沟通,排除多方异议和多重困难后,最终顺利取得了“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事后得知,在郭帅律师提起诉讼的当天下午,李某也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支付生活费,最终经郭帅律师及时提出异议并与该案承办法官紧急沟通后,该案被裁定驳回起诉。

2、明确我国《合同法》与《婚姻法》的适用关系

本案此前两次诉讼,黄某某均告败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始终未明确《合同法》与《婚姻法》各自的调整范围及二者的适用关系,以致于许多人,包括不少法律专业人士都认为离婚协议是当事男女双方关于身份关系的约定,应当适用《婚姻法》而不是《合同法》,这也成为包括本案在内的许多类似案件取得公平裁判结果难以逾越的鸿沟。事实上,《合同法》开篇第2条就已经明确了二者各自的调整范围及适用关系,即《合同法》是一般性规定,《婚姻法》是特别规定、例外情形,当《婚姻法》中无明确的特别规定时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已经作出明确解释。

3、逐一摸排《婚姻法》特别规定的适用条件

本案中黄某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生活费支付,其实质仍然属于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时男女双方间财产性质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的限于以下四类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经济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法定帮扶。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婚前取得并有共有约定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为条件,经济补偿金以夫妻双方有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取得财产各自所有且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为条件,损害赔偿金以因一方有重婚、虐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结果为条件,法定帮扶义务则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情形为条件。显然,本案中黄某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按月给予李某生活费的约定并不满足以上《婚姻法》规则体系中的任何一种情形。

4、明确涉案约定的性质及其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款

本案中涉案的约定是黄某某在离婚时向李某作出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一种单方承诺,其实质是一种具有自愿帮扶性质的赠与,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86条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在财产权利转移前黄某某可以予以撤销。至于,其所赠与的目的是以离婚为目的还是有其他考虑,均并非《合同法》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限制条件;而离婚协议曾由民政部门进行过登记而具有一定公示效力,由于民政部门并不具有公证资质,更难以成为限制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五、裁判结果

最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全面采信了郭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黄某某胜诉,即可不再向李某支付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生活费。

六、生活贴士

离婚协议中一方约定将其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除经过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外,在财产权利发生转移以前(即金钱等动产交付以前,房屋等不动产过户以前),赠与人应都可以随时予以撤销。如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为避免不必要麻烦和纷争,郭帅律师建议:(1)在条件具备时应尽早办理财产交接及相关产权变更手续;(2)如暂时难以交接的,尽量将相关协议办理公证或由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3)相关协议、文书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起草、审核,可能就会省去不少麻烦和开支;(4)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垂询郭帅律师。

附:郭帅律师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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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帅律师办案心得:正所谓“养兵千日不是为了战争,而是为了避免战争”。称职的律师能在纠纷发生以后解决纠纷,而优秀的律师则可帮助客户将风险识别并解决在纠纷发生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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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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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帅律师常年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知识背景,个人及相关工作成果被人民网、光明网、中国青年报等数十家权威媒体报道、转载,其中部分成果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被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