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律师每日说案---单位换了领导,就不认账吗?
张大姐经营了一家小饭店,生意还算不错,但令她很为难的是有一家公司拖欠其一万余元伙食费一直不给。期间换了好几任领导,每次换了领导后仍然照旧在她的饭馆吃饭,但是,每次又都是同样的欠钱。前不久,该公司的领导又换了,当她找到现任领导时,对方却说:“谁吃的找谁去,谁签的字找谁去。”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样子。张大姐为此咨询,难道这一万元伙食费就打了水漂了吗?
答:本案中该公司人员在饭馆用餐,张大姐向该单位提供餐饮服务,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其建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属于其权限范围内之事,并不存在超越权限之说,因此,他们之间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该单位依法负有向张大姐付清餐费的义务。另《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该单位现任领导不认可前任领导任期内欠下的餐费,显然与该条规定不符。也就是说,对于依法成立的旧账,“新老板”必须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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