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展览展示公司经过两次股权变更和更名,因变更前公司债务纠纷被北京某农贸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依法判决北京某展览展示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北京某农贸公司诉称:200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将位于昌平区天通北苑某商业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况,使得租赁房屋存在重大安全和治安隐患,为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带来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物业费等15万7千余元。
庭审中,被告某展览展示公司辩称:被告是由北京某家政公司经过两次名称变更和股权转让后形成的,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是更名和股权转让之前的公司,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此外,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公司已经和之前的股东协商一致,约定现公司对更名前公司的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据此,被告认为,原告应起诉实际签订合同的人和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的人,而非现在的展览展示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农贸公司与北京某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北京某家政公司经过更名后变更为北京某展览展示公司,则应由北京某展览展示公司享有和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法院最终认定北京某展览展示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租金而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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