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崔师振律师 > 特许经营具有哪些特征?

特许经营具有哪些特征?

2015-03-19    作者:崔师振律师
导读:                连锁律师崔师振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

                连锁律师崔师振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归纳出特许经营的以下特征:

1、特许经营的法律基础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性质的关系。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被特许人也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二者是相互独立的经营实体,各自独立、自负盈亏、各担风险。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的构成中占据核心位置。

2、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特许经营这一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核心内容,就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最常见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在实践中这些经营资源往往与经营所涉商品或服务结合起来,表现为一种多重组合形式例如:商品或服务+商标+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商号+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经营诀窍+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专利+经营模式、商品+专利+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特许经营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商业模式的本质特征之一。

    3、所有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对外具有统一的企业形象,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特许经营体系或特许经营模式的统一是特许权许可使用的内在要求和外在特征。为了维护特许经营体系内部的企业具有统一的企业形象,加盟企业的经营权高度集中在特许总部,由总部统一制定企业识别系统,拥有共同的企业外部特征。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在组织制度即经营模式上实现整齐划一。特许人有权对被特许人进行控制和监督。

4、被特许人必须要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对价。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后,特许人除了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权,还要向其提供前期业务培训和后续培训和服务,一些特许人还会为被特许人提供加盟店的选址、市场考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作为获取这些权利和支持的对价,被特许人必须支付各种费用。

 

  • 崔师振律师办案心得:崔师振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投融资和公司股权设计法律专家。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修改研讨专家组成员。

    关注微信“崔师振律师”(微信号cuishizhen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崔师振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崔师振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崔师振律师,北京专业加盟连锁律师,擅长连锁企业投融资、招商加盟方案设计、连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加盟纠纷的解决以及特许经营法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