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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企业变造海关完税凭证 涉嫌骗税2600万

2015-03-17    作者:张晓霖律师
导读:石化企业变造海关完税凭证当骗税形成一个利益链时,金钱诱惑的结果就是对这些链条上寄生虫的一一消灭。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变造,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获得不法利益,这样一个完整的骗税链条...

石化企业变造海关完税凭证

当骗税形成一个利益链时,金钱诱惑的结果就是对这些链条上寄生虫的一一消灭。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变造,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获得不法利益,这样一个完整的骗税链条终于也有被摧毁的一天。

近日,武汉国税局侦破全国首例变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虚抵虚开案件,这一违法链条最终浮出水面。犯罪嫌疑人在8个月的时间内,涉嫌骗税2600余万元。目前,该案件嫌疑人洪某、“中间人”杨某已移送司法机关。

一家平稳经营了十几年的商贸企业,短短时间内销售收入从过去的一两百万到2013年的4266万元,税负却直线下降,且取得进项发票均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单张发票票面税款出现了从4.8万到723.7万元的异常增长。

经调查核实,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洪某利用13份变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1857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9份,涉案金额5284万元,税额合计767万元。8个月时间内,涉嫌骗税金额2600余万元。

逃避缴纳税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变造海关完税凭证,骗取巨额税款,损害国家的利益,骗税利益链被毁,当然大快人心,有关部门也应反思,如何又快又准确认变造的完税凭证,打击逃税行为。

 

  •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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