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豪宅抵押被卖
拿房子抵押借款,结果,房子却被债主悄悄卖了。虽然有心还钱,房子却已不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据了解,小刘的房子位于厦门岛内,去年年初,他为了向陈老板借款,将自己的房产公证委托给陈老板代为出售。同时,他还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原件交给陈老板保存。去年4月份,陈老板凭借小刘签的公证书,作为小刘的委托代理人,签下卖房合同,将房子出售给第三人柳某。
事后,小刘对交易行为提出异议。但是,陈老板却说,他将收到的购房款直接用于折抵小刘所欠的债务。近日,借款人小刘为此将债主告上法庭。他说,自己有心还钱,可债主却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表示,陈老板作为代理人出售房屋的过程,均没有小刘的参与,也没有实际交付房屋,而且合同当中写明“已支付购房款”是伪造的事实,因此,陈老板与柳某订立的合同属“恶意串通”。日前,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定陈老板与柳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合同,凡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属当然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债权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合同自始无效,债务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崇玲律师办案心得:房产、建设工程及公司类案件逐年增多,该类案件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非常强,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对行业的深入认知,缺少对行业法律规定了解造成,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深入剖析案情,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设计符合案件实际的策略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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