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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与妻子离婚 欲索要精神赔偿费

2015-03-19    作者:杨建军律师
导读:上门女婿与妻子离婚王海作为上门女婿因与妻子孙梅感情不和,被妻子起诉至昆山法院,要求离婚。在法庭上,男子竟然提出索赔作为“上门女婿”名誉上的精神损害。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1999年,家境贫寒又兄弟众多的王海...

上门女婿与妻子离婚

王海作为上门女婿因与妻子孙梅感情不和,被妻子起诉至昆山法院,要求离婚。在法庭上,男子竟然提出索赔作为“上门女婿”名誉上的精神损害。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1999年,家境贫寒又兄弟众多的王海“嫁”给了本村的孙家做了上门女婿,并与孙梅登记结婚。第二年,两人生育一子。但王海好吃懒做,在家人的数落下,他非但不改,反而选择出门游荡,长年累月不回家。2010年的一天,孙梅在街上偶遇王海与一位年龄较大的女人一起逛街,事后打听得知王海与该女子已同居一段时间。孙梅提出离婚诉讼,但在王海求情加保证的软磨硬泡之下原谅了他。

然而,和好不久后,王海又外出不回。孙梅又伤心又生气,再次向昆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王海对孙梅陈述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但他称自己要争取儿子孙小明的抚养权,并称如果离婚,孙梅要对自己作为“上门女婿”名誉上的精神损害做出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尽管结婚多年,但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儿子由于一直由孙梅抚养,且孙梅收入稳定,遂判决孙小明归母亲孙梅抚养。而对于被告王海的赔偿损失的意见,因于法无据,法院最终不予支持。

欲索要精神赔偿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王海终年外出不归,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并还和其他女子同居,对孙梅不忠。两人的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法院判予两人离婚。而对于王海的“上门女婿”索赔精神费,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持,王海的行为并没有承担起一个家的责任,反而是对妻子不忠,对家不管不顾。这样的“上门女婿”还是不要也罢。

  • 杨建军律师服务心得:婚姻与人生一样需要规划。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要紧紧围绕人生幸福这一人生终极目标而进行。任何偏离这一终极目标的结婚和离婚都不是是人间婚姻正道。因此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离不开一个优秀的婚姻律师的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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