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侄女继承房产
房产继承让很多原本关系不错的兄弟姐妹反目成仇,甚至是挂名过继的儿女,明明知道老人在世时,自己并未尽义务,老人离世后为何又要来争夺房产?
据报道,长沙夫妇何某和邓某没有生育子女,邓某弟弟将女儿邓莉“过继”给二人作为养女,但邓莉一直与生父母住在一起。何某和邓某后相继离世。他们生前立下遗嘱,将位于天心区仰天湖的一套房产遗赠给侄女何晴。
2007年,何某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和现有房产全权交由侄女何晴处理。遗嘱由他人代书,何某签字并按手印。2008年2月,何某因病去世。同年7月,妻子邓某也立下遗嘱,称何晴在丈夫去世后一直悉心照料赡养自己,根据丈夫生前遗嘱,决定把房产赠送给侄女何晴。这份遗嘱是打印稿,邓某按了手印,还有多名证人的签名。2008年8月,何晴将邓某送至长沙市老年康复医院,住院期间还从上海过来看望,并支付了住院费、生活费等。
2013年,邓某也离开人世。但邓莉对老人的房产继承问题有不同意见。她认为,养父的遗嘱是他人代书,养母的遗嘱是打印稿,都属于无效遗嘱,她作为老人的养女,应该继承房产。
继承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本案中的过继养女没有和养父母共同生活,也没尽到赡养义务,不符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继承房产。过继的养女和真正意义上的养子女是有区别的。法官提醒,请人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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