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或单位发行的,凭卡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或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信用消费的特制载体卡片。发卡银行通常会依据其审核的具体因素和标准向持卡人核发不同信用额度的信用卡。
因此,信用卡不仅仅是一张卡片,更是银行答应借钱给持卡人的一种凭证,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金钱使用,蕴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
持卡人出借信用卡,虽然不是出借现金,但因信用卡具有消费或取现的功能,具有一定意义的金钱性质,表面上看是借用了一张卡片,但实际上却是借用了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范围的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笔资金,且无需偿还利息的权利,也就是一定期限内对该笔资金的使用权。
借卡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视为持卡人对银行所付的债务,应由持卡人向银行偿还,但该款项的实际借款人应为该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持卡人偿还了债务后,可向实际使用人即借卡人追偿。
如持卡人与借卡人在借卡时约定一定数额的借卡期间利息,是否合法有效?律师认为,发卡行承诺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无息贷款,但持卡人与银行的这种约定并不影响持卡人与借卡人之间约定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参照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利息的相关规定,在不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利息上限的情况下,双方的这种对于资金占用费或利息的约定应当视为合法有效。
可见,借用信用卡行为,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的标的虽非传统意义的现金,但依据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理论,双方实际发生了一定的金钱转移使用,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债权人的权利依法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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