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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杀妹妹的警示

2015-03-17    作者:马伟律师
导读:8月10日下午,西安市阎良区谭家村发生一起让人惋惜的案件,14岁男孩涛涛亲手杀害了自己一岁半的妹妹。警方审讯时连称不后悔。此事也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议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8月10日下午,西安市阎良区谭家村发生一起让人惋惜的案件,14岁男孩涛涛亲手杀害了自己一岁半的妹妹。警方审讯时连称不后悔。此事也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议论。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尽管涛涛未满16岁,仍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4岁,是儿童向成年发展的过渡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青春期。这个时期,他们身心发展极不平衡,身体发育得很好,但是心理年龄没有跟上,他们的自我调节能力很脆弱,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低下。在涛涛的内心,家庭全部的爱之前是给了他一个人的,但随着妹妹的出生,部分爱被分享了,他感觉受到了冷落和忽视,他的心理出现了波动,这本是很正常的一种反应。但是由于父母的疏忽,没能让他接受现状和完成心理的过渡,导致他出现了不理智的反抗,以致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惨剧。

现阶段,我国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但因为户籍管理障碍,子女上学难,仍然是突出的问题。他们的孩子,很多时候被迫在老家上学,由年迈的祖父、祖母抚养。父母长期不在身边,亲情缺失,导致人格的塑造、教育缺失,也就是俗话说的“有人生,没人养”,极易造成他们心理上的阴暗消极,怨恨父母,甚至很多人滑上犯罪道路。所以,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刻不容缓。只有,孩子跟父母在一起,父母的教育,才有了可能。也希望天下的父母,能对孩子的人生负责,多一些爱护,避免类似悲剧再发生。

另外,还有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那就是:当前,家庭、学校和社会普遍缺乏对孩子进行珍爱生命方面的教育,大家只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不关注人格的培养,这就导致孩子人格的缺陷。也许,涛涛的心理,更多的是一种不平衡,他需要一个宣泄的途径,从而缓解最近的负面情绪。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会把父母给予妹妹正常的爱进行放大,从而产生了犯罪心理。这次不幸的发生,足以为全社会敲响警钟,青少年全面发展的教育不容忽视!

  • 马伟律师办案心得:办理刑事案件要尊重事实,不能对案件结果有承诺,对案件的走向要有清晰的认识,做好出庭前准备工作,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很重要,另外,刑事案件中要注意当事人的刑事年龄、是否有自首(或可以视同自首的几种情况)以及立功,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注意表达方式和适用的场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危害性、再犯的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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