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名律联盟专业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
特许经营实践中,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给特许人的费用。不同的特许经营体系,加盟费的数额不同。特许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往往对加盟费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
笔者认为,特许加盟费应否返还,首先涉及对加盟费性质的认识问题。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以特许权的授予为基础的合同关系,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组合(包括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装潢式样等)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组合(如商品配送系统、财务系统及服务系统)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以实现优质资产、资源共享。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而能顺利开业,只是特许经营的第一步,加盟者还必须以自有资金对业务进行实质性投资,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才可能实现预期收益,达到加盟的目的。
加盟费支付的目的是为获得经营资格,特许经营资格的获得意味着被特许人得到了一种授权,从而能够因此取得可以带来声誉的知识产权、规范统一的营销培训、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经营模式,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开办新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和风险负担。加盟费本质上就是特许人准允被特许人使用其无形财产的报酬,也是特许人前期为了建立经营品牌所做投入的部分回收,与被特许人预期利益获得与否毫无干系。当无形财产对被特许人至关重要且为其成功经营所需要时,缴纳加盟费成为被特许人享有资格、准入市场、跨越门槛之必然。而经营资格的存续使得被特许人所得无形财产的价值,从静态的资格享有变为动态的收益获得。
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中途解除时的处理原则,而特许方又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特许权授予了加盟者,那么,即使中途解约,加盟费也不存在返还问题。但下列情况属于例外。
1、如果被特许人缴纳加盟费后,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在提前解约的情事发生后,被特许人可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还请求权。
2、如果被特许人缴纳了加盟费,并且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在经营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
3、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了虚假信息,即被特许人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被特许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实践中有的合同约定了加盟费“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这是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或撤销,而不是仅依此约定来决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时加盟费的归属。
透彻把握加盟费的性质,确定法律基于加盟费所设定义务的违反主体,作出加盟费所对应的资格和权利的享有是否充分的判断,这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根本原则。
崔师振律师办案心得:崔师振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投融资和公司股权设计法律专家。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修改研讨专家组成员。
关注微信“崔师振律师”(微信号cuishizhen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崔师振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崔师振律师,北京专业加盟连锁律师,擅长连锁企业投融资、招商加盟方案设计、连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加盟纠纷的解决以及特许经营法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