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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能涉嫌假冒注册罪,经本律师出庭辩护后判缓刑。

2015-03-20    作者:张庆松律师
导读: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XX,女,198X年X月XX曰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潢川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潢川县XXX...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女,198X年X月XX曰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潢川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潢川县XXXXXXXXXXXXXXX。

辩护人陈芳群,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X,曾用名杨XX,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XXXX,.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贵州省雷山县XXXXX。

辩护人张庆松,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4年5月22曰被羁押并于次曰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曰被公安机关逮捕。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2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杨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杨XX及其等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起,被告人宋XX、同案人方XX(另案处理)雇请被告人杨XX、同案人方XX(另案起诉)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管理区园夏村龙腾工业区8栋三楼厂房内,生产假冒Cawm(佳能)、KYOCERA(京瓷)、KONICAMINOLTA(柯尼卡美能达)等注册商标的碳粉。5月22曰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杨XX、方XX,并缴获共价值人民币355053元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碳粉一批。同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天河区五山路天河科技街三楼K321档(广州XXXXXXX有限公司)抓获宋XX。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商标注册证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宋XX、杨X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爷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宋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艳辉、杨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XX对起诉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生产、制造产品的数额有异议;被告人缺乏法律意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系初犯,犯罪时间短,发现及时,侵权产品没有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无犯罪记录;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的表现;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被告人还有一个2岁的女儿需要被告人照顾。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XX对起诉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归案后揭发并协助办案部门抓获了本案另一名被告人宋XX,有立功表现;在本次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只是一个打工者,是从犯;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记录;被告人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本案的价格鉴定缺乏合理性,认定价值过高。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起,被告人宋XX、同案人方XX雇请被告人杨XX、同案人方XX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管理区园夏村龙腾工业区8栋三楼厂房内,生产假冒Cation(佳能)、KYOCERA(京瓷)、KONICAMINOLTA(柯尼卡美能达)等注册商标的碳粉。5月22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杨XX、方XX,并缴获共价值人民币355053元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碳粉一批。同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天河区五山路天河科技街X楼(广州XXXXX有限公司)抓获宋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X、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XX、杨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方XX的供述,证人黄X君、陈X华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涉案假冒碳粉照片,京瓷办公信息系统株式会社、佳能株式会社、柯尼卡美能达株式会社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k,工业厂房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及移交清单、立案决定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杨X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XX、杨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涉案赃物鉴定价值过高的辩解,经查,辩护人提交的“销售单”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确定,真实性无法确定,且该“销售单”并不是真正的实际销售价格,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对实际销售价格的定义;对没有证据证实实际售价的碳粉,价格鉴定机构依法按照正品市场价格进行鉴定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且本案中评-诸机构的评估价格充分考虑了委估产品的市场价格因素,釆用的是市场法鉴定;综上,该价格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合法,应予釆信,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起诉书中涉案物价格以正品价格计算过高并以此请求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被告人宋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宋XX、杨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考虑被告人宋XX、杨XX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持续时间较短,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宋XX从轻处罚、对杨XX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曰起计算。被告人宋XX暂扣在本院的现金十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杨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XX暂扣在本院的现金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三、假冒Canon (佳能)、KYOCERA(京瓷)、KONICAMINOLTA(柯尼卡美能达)等注册商标的碳粉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江昊人民陪审员白春爱人民陪审员刘桂英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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