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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缆伤人谁之责

2015-03-20    作者:帅玉志律师
导读:一、本案的基本情况:被告张某驾驶联合收割机在位于党西村某地块的玉米地里收割玉米时,因联合收割机将由水泥线缆杆散落在地里的钢丝缆绳绞进机器,导致钢丝缆绳突然拉直后将原告打伤。帅律师代理的原告将张某、线缆的管理者某局告...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被告张某驾驶联合收割机在位于党西村某地块的玉米地里收割玉米时,因联合收割机将由水泥线缆杆散落在地里的钢丝缆绳绞进机器,导致钢丝缆绳突然拉直后将原告打伤。帅律师代理的原告将张某、线缆的管理者某局告上法庭。

二、本案的焦点问题:

1、原告是党西村村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

2、关于本案的性质、责任及赔偿义务主体?

三、律师观点:

首先,关于残疾赔偿金,帅律师认为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付,理由如下:

1、原告所居住的党家庄西村人均土地不足0.4亩,土地已不是居民主要收入来源。

2、原告所居住的党家庄西村是党家街道办事处所在地。

3、2005年已在济南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4、《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党家庄西村是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济南公交22路、86路等若干公共交通直通党家庄西村。

因此,原告所在的党家庄西村属济南市城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其次,关于本案的性质、责任及赔偿义务主体。帅律师认为:

1、本案是一起物件致人损害纠纷,线缆的所有人、管理人某局应当承担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涉案线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某局出具的证明以及庭审中被告山东省某局的自认,涉案线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被告某局,某局理应承担涉案线缆的管理维护职责。

线缆被损坏散落在道路上后存在危害他人的潜在危险,某局作为线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负有及时排除妨害的义务,但其未及时排除妨害导致原告受到伤害,故某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被告张某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作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员,应当负有谨慎、安全驾驶的义务,其在驾驶收割机时,未对周围环境进行细致观察,最终导致原告受伤,因此,被告张某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原告在事发过程中没有过错。

事发当时,原告距离收割机六米多远,对事故的发生不可能预见到,因此原告没有过错。

4、二被告应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应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两被告共承担原告20余万元损失。

  • 帅玉志律师办案心得:受人之托,终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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