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法治再次成为媒体和舆论的热词。但必须指出的是,要说法治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或许还为时尚早。在我看来,中国的法治,正处在一种从争议迈向实践的关键阶段。换句话说,学者们和社会各界人士关于什么是中国特色的法治正在从“摸着石头过河”走向基于制度自信的法治实践。而这,本身就是一次了不起的飞跃。
中国的领导者们相继提出过“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及“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等鼓励实践的言论与倡议。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却是在多年实践和不断总结摸索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中央深思熟虑和广泛听取意见后做出的重大决策。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的一段表述,不难读出中国式法治的“中国特色”——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以上表述,实现了党章所一贯坚持的理论源泉、政治主张和其做出的依法治国理念的有机统一。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依法治国战略本身并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核心内容。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已经提出了这一战略。而这次会议显然是在更加具体的问题上进行细致的规划。于是,公报中出现了以下表述——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显而易见,执政党对于法治发展的任务表述及法治发展的具体指向的表述的最终落脚点始终是“党的领导”。这或许便是中国特色法治的最大特色,也是习近平同志在参加兰考县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中所强调的“最大国情”。
可见,在中国,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与探讨的重要问题。毫无疑问,虽然现代国家大都提倡法治,但法治的样态及模式并不单一。而上述丰富多彩的法治样态,又与各国所奉行和坚守的执政理念息息相关。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即便是中西方文化在法治的一些理念上达成了共识——比如,在我国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同样包含着西方社会所认同的“自由、民主、平等、公正、法治”,但作为中国的法律人或学者,也许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上述核心价值观只有在与中国社会的实际和中国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紧密结合起来,才能获得最为准确、也最有生命力的解释。由此可见,当我们理解中国的法治内涵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理解中国的社会,而中国的社会在上层建筑上的反映便是——中国的政治。
事实上,正如经济学的门类一般,政治学似也可分为宏观政治学和微观政治学两种门类。宏观政治自不待言,党章和党的信仰、方针及重大决策等大多属于宏观政治的范畴。上述内容的重要性在于其是我国制定各类法律以及实践法治的理论源头,任何法律文本和法治形式都不能背离国家及执政党在其经典文献中已经确定的信仰与宗旨。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微观政治与法治的实践之间却有着更为紧密而复杂的关系。换句话说,某些时候,宏观政治所确立的大的信仰原则仅仅是微观政治的某种表象,实质却是各种纷繁复杂的利益。而这,恰恰是现代法治所关怀的基本领域。
大体上,法治的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若干方面。而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和养成离不开对法治的基本信任。然而,问题在于,当下中国的微观政治是否为法治的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土壤?进一步的追问是,中国的具体政治实践,是否都能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显然,近年来出现的诸如重庆的唱红打黑、山西黑金政治背后的官员群体性腐败以及一些突破底线的公共事件都做出了否定的判断。在我看来,更为复杂的问题是——究竟是中国的政治实践在刻意逃避法律还是中国的法治并未真正融入中国的政治实践。简而言之便是——“法的实现”问题是否依然没有很好的解决?
人们普遍不能自觉地尊重和遵守法律,看上去是个人法治素养欠缺的问题,而从根本上讲恐怕还是整个社会的文化基因上依然没有没有摆脱传统的人治理念。或者说,整个社会对于人的信任,人的关注以及人性的关注要远远超过对于法律和法治的信任。简明地讲,就是人们常说的所谓“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等言论。而这些言论,又恰恰是中国千百年来微观政治基本特征的浓缩。
那么,是不是通过强调法治以及在制度设计上强化法治观念的灌输和法律制度的执行就能解决人们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呢?在我看来,与其追求西方社会完全建立在陌生人理论上的法治实践,倒不如探求中国式社会理念与中国特色法治的融合更为实际。当然,我所强调的融合不是将中国社会固有的庸俗人际关系学植入依法治国的实践,而是充分挖掘能够与依法治国理念能够相互融合的文化基因——显然,我国的传统文化并不缺乏这种基因。同样,我国传统文化也不缺乏对庸俗人际关系的批判。而在另一方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也必须重视早已植根于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理念与处世哲学。值得一提的是,十八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法治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其文化基础,在我看来,正是我国社会奉行的——和谐。或许,只有当法治与传统文化找到了契合点,中国的法治才有可能真正融入中国社会的微观政治之中,而中国社会也才有可能真正接纳多少带有西方特色的法治实践。
政治与法治,在现代社会或许早已融为一体,难分彼此。但是,有一点却相当清晰。那便是——在法治社会里,当法律制度确定下来了,所有具体的政治实践都必须能够在法律上找到依据;当宏观政治已然确立,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必须以其为基本遵循和理论来源。流淌着法律基因的政治实践才有可能成为人们安居乐业的保障,而坚守政治原则的法治实践才能使国家始终保持正确的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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