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阳咨询:我与老公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老公婚前所有的一套小房出租。现在我们协议离婚时,对老公婚前房屋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分割发生了争执。我认为,他名下房屋所产生的升值款和租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分。而老公认为,他婚前的房产及其收益均归他所有。请问,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得的收益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静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个部分。自然增值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等非因当事人主观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加。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据此,你老公个人房屋的自然增值款仍属其个人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而该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系投资收益,由于与房屋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你有权分得其中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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