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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退休年龄 内退人员能否建立新劳动关系

2015-03-20    作者:石锦双律师
导读:未到退休年龄未到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为了维持生计能否重新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老赵从某铝业公司办理内退手续后,就开始四处打工以维持生计。2013年,老赵经人介绍进入某建筑公司任职。入职伊始,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对...

未到退休年龄

未到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为了维持生计能否重新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

老赵从某铝业公司办理内退手续后,就开始四处打工以维持生计。2013年,老赵经人介绍进入某建筑公司任职。入职伊始,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对服务期限、职务、工资支付周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就工资标准并没有明确约定。

老赵主张其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建筑公司以打卡方式支付,另一部分由该公司部门经理通过个人账号转账支付。因该建筑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等原因,老赵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提成款、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诉讼中,该建筑公司表示其公司与老赵签订了劳务协议,且老赵系内退人员,其社保由原单位缴纳,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老赵劳务费,不同意老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内退人员能否建立新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赵系某铝业公司的内退人员,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具备与某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老赵接受建筑公司管理、为建筑公司提供持续劳动,建筑公司按月向老赵支付劳动报酬等一系列情形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判决建筑公司向老赵支付拖欠工资和加班费。

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好了,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看来法律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有了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要求单位支付报酬。否则,就要用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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